法律解釋的分類如下:

 

(一)法律解釋

  1.立法解釋(對人民或相對人)

  2.司法解釋(大法官會議,判例,司法行政)

  3.行政解釋(行政釋示,拘束行政機關)

 

(二)文理及論理解釋

  1.擴張解釋(合目的之補充)

  2.限制解釋(合目的之限縮)

  3.當然解釋(舉重以明輕)

  4.反面解釋(推論性補充解釋)

  5.歷史解釋(文義性補充)

  6.目的解釋立法意旨)

  7.比較解釋(繼受與承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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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特別說明文理及論理解釋的意思與例子:

 

 

文理及論理解釋

1.擴張解釋

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,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。

Ex.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:「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」此處的「殺人」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,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。

2.限制解釋(合目的之限縮)

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,不得不縮小其意義

Ex.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,僅指中華民國國民

3.當然解釋(舉重以明輕)

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,但衡諸事宜,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。

Ex.輕度言語侮辱人有罪,那重度言語侮辱人當然也有罪囉!

4.反面解釋(推論性補充解釋)

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。

ex.民法第12條: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,所以未滿二十歲者為未成年人。

5.歷史解釋(文義性補充)

參考立法資料、法制史資料,以探求法律條文之真意,其立論基礎乃是由經濟與社會關係及法律狀態,探求立法者所欲實現之政策目的。

Ex. 司法院釋字75號解釋表示,制憲國民大會,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任官吏,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,均未採納,足見制憲當時,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。

6.目的解釋(立法意旨)

參考立法的目的意旨,來針對法律條文做目的性的解釋,可能包括目的性的擴張、目的性的限縮;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的功能。

Ex. 法律有規定「攜帶凶器竊盜罪」,依目的解釋方法,可將鹽酸、硫酸解釋為「凶器」

7.比較解釋(繼受與承受)

參考外國法律或判決,而對我國法律作出解釋。

Ex. 有學者在解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84 條規定時,參考德國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規定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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